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3年度,639號
SJEV,113,重簡,639,2024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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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簡字第639號
原 告 陳秀縜
訴訟代理人 陳裕隆

被 告 李柏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112年度附民字第1404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
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主張:
  被告前因於民國111年1月27日19時許至財團法人輔仁大學( 下稱輔大)附設醫院進行復健時,與該院物理治療師即原告 發生言語爭執,因心而生不滿,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加重 誹謗之犯意,於111年1月27日19時後近接之某時許,在不詳 地點,以不詳裝置連結網路登錄Facebook(下稱臉書),以 暱稱「甲○○」、「陳○溢」、「Peter 000」等帳號,在不特 定多數人皆得瀏覽臉書帳號「天主教輔仁大學附設醫院」所 公開之文章中,張貼如附表所示內容之留言,以此方式傳遞 不實之事,並公然侮辱原告,致其名譽權受損,足以貶損原 告之社會人格及社會評價,其精神上因而受有相當之痛苦, 後因此事件黯然離職,故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300,000元等語。並聲明:㈠ 被告應給付原告3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二、被告則以:
  我描述的就是我親身經歷之事。我只是在描述當時的經過與 客觀事實,涉及到醫療品質的公眾利益,我去做的一些言論 ,我只是在分享我當時經歷的經驗。而且在我當時覺得身體 極端痛苦的狀況之下,他這樣泰山壓頂的壓力讓人很不舒服 。我張貼的言論中,沒有謾罵原告的字眼。另外我雖然文章 當中陳麒元就像原告的男友一樣,這個只是形容詞,我不是 在說他們兩個是男女朋友。另外主張刑法311 條,而且原告



是自行離職,請求30萬過高。希望可以得到原告的原諒等語 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得心證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慰藉金係以精 神上所受無形之痛苦為準,非如財產損失之有價額可以計算 ,究竟如何始認為相當,自應審酌被害人及加害人之地位、 家況、並被害人所受痛苦之程度暨其他一切情事,定其數額 (最高法院48年度台上字第798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侵 權行為法上所稱侵害他人之「名譽」,係指對他人就其品行 、德行、名聲、信用等的社會評價,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 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最高法院90年 台上字第646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按言論可分為事實陳述 與意見表達,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 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所謂真實與否,在 民主多元社會,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即使施以尖酸刻薄之評 論,固仍受憲法之保障。惟事實陳述本身涉及真實與否之問 題,倘行為人就事實陳述之相當真實性,未盡合理查證之義 務,依其所提證據資料,在客觀上不足認其有相當理由確信 為真實者,該不實之言論,即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侵 害他人之名譽。於此情形,縱令所述事實係出於其疑慮或推 論,亦難謂有阻卻違法之事由,並應就其因故意或過失,不 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㈡原告主張被告於上揭時間有張貼如附表所示言論等情,為被 告於本院審理時所不爭執,僅爭執其並未有侵害名譽之意思 及上開言論涉及公益等語,經查,細譯附表所示文字內容, 被告於傳述其與原告發生口角爭執時之情形,通篇不停指摘 原告有霸凌病人、對新來的治療師頤指氣使、巴結長官、態 度跋扈囂張、無端對病人怒吼等行為,甚至於文章末尾暗指 原告與已婚之人有不當男女關係,凡此顯然均屬對原告人格 或工作態度之負面評價。且參以當時在場證人陳麒元於刑事 案件偵訊時證述:111年1月27日當日,因為被告不告訴我們 真實體重也不讓我們量測,一直要拉他自己認為的重量,所 以原告認為不應該自己增加重量,造成被告先對原告咆哮, 原告沒有對被告怒吼,也沒有巴結長官、霸凌病人之行為, 我與原告並非男女朋友,被告也未曾問過我是否為原告之男 友等語(見刑事他字卷第163頁),從證人證述亦可知當時



爭執發生原因係因被告對於自己可進行之復健範圍與原告意 見不同,原告基於專業判斷加以制止,並非如附表文章所示 僅係原告單方面霸凌或欺壓被告,且被告就其所指摘原告巴 結長官、對新來的治療師頤指氣使、霸凌病人或與已婚之人 有不當男女關係等情,並未就上開言論有提出任何查證行為 。另審酌刑事案件(原告就被告所發表如附表所述言論提告 妨害名譽案件)審理中亦有函詢輔大醫院,經輔大醫院111年 2月25日函文所附書面說明文件,亦記載「依照頸椎牽引標 準流程,由體重七分之一起,兩次增加1公斤,今日治療應 為13公斤,但病患(按指被告,下同)不斷表示有在輔大診 所規律復健已拉到15公斤,要求治療室今日也給予15公斤的 治療」、「病患表示他院(輔大診所)已拉到15公斤,希望 我們能延續。於診間與病患溝通不同醫療院所之間的治療紀 錄與完整病歷並不互通,本院無法掌握病患在他院復健之實 際情況,特別頸椎牽引有連續性,牽引之公斤數不能突然增 加」等語,可見原告於發生爭執當天之處理確有其專業憑據 ,並非無端霸凌或惡意刁難被告,足見被告所為如附表所示 之言論並非事實,然被告卻在不特定多數人均可瀏覽之「天 主教輔仁大學附設醫院」臉書文章下方留言如附表所示之文 字內容,依一般社會通念已使原告感到難堪,足以貶損原告 之名譽及社會評價,使原告在社會上評價產生負面影響,被 告上開所為自屬侵害原告名譽權之不法侵權行為,此部分亦 經本院112年度易字第754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前開所為乃犯 加重誹謗罪,判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等情,有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卷宗在卷可考, 可知刑事判決亦同認被告上開行為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 加重誹謗罪,則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自屬有據。至被告固有以前 詞置辯,然衡諸其於附表所指摘之言論包含原告態度跋扈囂 張、或有單方面霸凌或欺壓被告,或有巴結長官或對新來的 治療師頤指氣使,或與已婚之人有不當男女關係等情形,核 非屬被告所稱刑法第311條之善意發表言論之情形,更非對 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評論,故被告前開所辯,難認有據 。
 ㈢按慰撫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程 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該金額是否相當,自 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 、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爰審酌原告大學畢業、從事復健 治療業、月收入約50,000元,被告大學肄業、無業無收入等 情,業據兩造自陳在卷,並有兩造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



調件明細表在卷可佐,復參以本件侵權行為態樣及侵害情形 (侵害名譽之方式、期間、散布範圍)、被告加害動機、原告 精神上所受痛苦等一切情狀,認為原告就此部分之侵權行為 事實請求慰撫金300,000元,尚屬過高,應以35,000元為適 當。逾此範圍之請求,即屬無據,不應准許。
四、又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年息 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33條第1項及第203條分別定 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核屬無 確定期限之給付,依前揭說明,原告主張請求自刑事附帶民 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12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自屬正當。  
五、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35,0 00元,及自112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 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簡易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聲請供擔保准予宣告假執行,僅係 促使法院職權之發動,附此說明。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 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七、又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審 理,免納裁判費,本件訴訟中亦未生其他訴訟費用,故毋庸 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陳芊
附表:
000年1月27日晚上7:00多,輔大醫院復健室,發生駭人聽聞的“輔大醫院復健治療師乙○○(即原告),趁主管劉芳芸不在,霸凌病人”的惡劣事件。令其他接受治療的病人髮指。輔大醫院復健治療師乙○○,趁夜診劉芳芸主管及其他比她資深的治療師皆不在之時,自己當老大姊(就像甄嬛傳裡的年妃一樣),頤指氣使,指揮新來的治療師何老師(來自嘉義,現住桃園),來幫經神經外科林子淦主任判定頸椎椎間盤突出,重度患者的甲○○先生(因為經鄧筑文醫師判斷,神經外科主任已經下最重的藥,給甲○○,故給甲○○先生拉脖子15公斤)。甲○○先生平時待人和藹可親又和氣、又有禮貌,雖有病苦卻笑容滿面待人。故所有復健科的醫師、護理師、治療師、志工、病人都喜歡他,也認識甲○○先生。他信奉天主教,大家視他為天主教的楷模、典範。而乙○○治療師,自己當老大姊,指揮新來的何老師甲○○先生,綁拉頸椎的帶子。何老師也是待人和氣之人。不像乙○○治療師平時對資深治療師、主管,諂笑、巴結、說說笑笑、笑臉迎人。而對新來的治療師或一般病人,卻不理不睬、見到面就低頭。旁人不在時態度跋扈、囂張、說話以嚴厲質問、以上對下的口氣對病人,對病人一付晚娘嘴臉,好像病人欠了乙○○治療師幾千萬一般。乙○○治療師才20初頭,就對40、50、60多歲的病人這種態度,令人覺得輔大醫院復健治療師的水平有夠不堪。怎麼會選擇到這種巴結長官,欺凌病人的乙○○治療師?話說,乙○○治療師動也不動,只出一張嘴,指揮新來的何老師,幫和善有禮的甲○○先生,綁拉頸椎的綁帶時,問溫文儒雅、又有禮貌的甲○○先生,要拉幾公斤?甲○○先生因為常在輔大診所復健室復健,故回答15公斤。因為甲○○先生昨天(1/26)在輔大診所拉頸椎14公斤,已兩天。故今天(1/27)拉15公斤,很合理啊!沒想到,輔大診所是找詹淇斐醫師做“人頭”所長輔大診所復健科,所有的醫師都是輔大醫院的醫師,但輔大診所病人的病歷、與復健時拉頸椎、拉腰椎的病人病歷與公斤數,卻不與輔大醫院互通、分享。輔大診所與輔大醫院,兩個雖然在對街,但彼此獨立、病人病歷彼此不互通、分享。話說,當甲○○先生和善、親切、有禮、小聲的向何老師回答說,拉15公斤時。乙○○治療師竟從櫃台衝向第四台拉脖子的機器,如“猛虎出山”一般,怒吼甲○○先生,為何拉這麼重?搞得所有復健科室的病人、和何老師甲○○先生都嚇到了。甲○○先生還是很有風度,和善委婉的講述他因頸椎間盤突出劇烈疼痛,故去輔大診所復健,乙○○治療師還大聲質問甲○○先生(這根本是欺負老實人嘛!換做其他老人,這20幾歲的小孩怎敢?所有病人都看不下去了。乙○○這個20幾歲的小孩,專挑軟、老實的、和善的欺負、霸凌,真是沒家教、太過份!)乙○○治療師質問病人甲○○先生,在輔大診所是哪一位醫師開的單子?甲○○先生,還是很溫和有禮的回答:是輔大診所院長陳惠文醫師。但這20幾歲的乙○○治療師竟還不放過甲○○這45歲的老頭,咄咄逼人,還大聲的用以上對下的口氣,質問甲○○先生輔大診所裡是哪位治療師給你治療的?甲○○先生和善的說:魏俊彥老師、李泗溝老師劉老師(女性)、易老師(女性)都幫我治療過啊!此時,乙○○治療師還大聲嚷嚷、咄咄逼人說:去輔大診所治療會很好嗎?我們這些老病人都看不下去了。一個20幾歲的小孩對45歲的老頭子這麼咄咄逼人,真沒家教。輔大醫院復健科怎麼選這麼沒有顏質,也沒有“品”的治療師?直到甲○○先生說:你再這樣打擾何老師幫我綁脖子,我要“申訴”你哦!沒想到,原先仗勢欺人、又兇又壞、咄咄逼人的乙○○治療師,竟然馬上變成“笑臉迎人”,“和言悅色”了。請教各位先進,乙○○治療師這是什麼心態?翻臉比翻書還快,真的比四川變臉還快。輔大醫院復健室怎麼會有這種“前据後恭”的治療師呢?這乙○○在家當“大小姐”當習慣了吧!少年得志大不幸!這乙○○治療師20幾歲的小女孩。根本就是欺負甲○○先生這個大好人、老實人、古意人嘛!看甲○○先生弱、善、和、古意,就態度傲慢、驕橫。欺壓弱者、善者的甲○○先生甲○○先生只要一講要“申訴”乙○○治療師,乙○○治療師馬上“笑臉迎人”、“和言悅色”,翻臉比翻鈔票還快,令人不恥。我們在旁邊的病人群,都吃這麼老了,真的都看不下去。此外,陳麟元治療師雖然已婚,但就像是乙○○治療師的男朋友一樣,幫著乙○○壓迫甲○○先生,說要將甲○○先生列為“黑名單”。為何啊?我們是希望甲○○先生提告。畢竟此風不可長,裁汰這仗勢欺人之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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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