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3年度,1069號
SJEV,113,重簡,1069,2024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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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1069號
原 告 張嘉珍
訴訟代理人 廖國棟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鴻智(原名李泳志)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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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