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3年度,1041號
SJEV,113,重簡,1041,2024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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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簡字第1041號
原 告 彭翔
訴訟代理人 康皓智律師
訴訟代理人 蘇煥文律師
被 告 李家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民國113年6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貳仟貳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八十七,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4月6日2時30分許,駕駛車 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新北市蘆洲區中原路與 永安南路口往永安大橋方向時,在中原路與永安南路口,因 被告車輛跨越雙黃線,準備穿越停止線進入路口,而故意撞 擊行駛於同向前方原告所有並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營 業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系爭車輛因而毀損,經估價 後之修復費用為新臺幣(下同)共118,000元(含材料費20, 000元、工資98,000元),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 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1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並願供擔 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等事實。
三、原告主張前揭系爭車輛受損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受損照片、 萬豐汽車修理廠報價單、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行車執 照等為證,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 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堪 認原告此部分之主張為真實。雖原告另主張被告係因故意毀 損系爭車輛,然本件係因交通事故所生紛爭,並無具體直接 證據證明被告於前開駕車過程中係故意自後方撞擊系爭車輛 ,而係因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始撞擊系爭車輛,且無論被



告係出於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系爭車輛所有權,就其於本 件應負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並無不同,併此敘明。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 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9 6條第1項亦有明文。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 少之價額,固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 (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本件系爭車輛因 被告之過失受損,被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已如前述。查系 爭車輛係於109年7月(推定於15日)出廠使用,有行車執照 在卷可佐,至112年4月6日受損時,已使用2年8月餘,而本 件修復費用為118,000元(含材料費20,000元、工資98,000 元),有前開報價單可佐,本院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准 則」第95條第6款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 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 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個月者,以月計 。」及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 折舊率表」之規定,可知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 4年,按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438,依其最後一年之折 舊額,加歷年折舊累積額,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之 十分之九之計算方法,系爭車輛之折舊年數以2年9月計,則 其修復材料費折舊後之餘額為4,242(計算式如附表所示, 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至於工資,不因新舊車輛而有所 不同,被告應全額賠償,合計被告應賠償原告之修復費用共 102,242元(計算式:4,242元+98,000元=102,242元)。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2, 24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判決第1項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 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於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 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裕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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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20,000×0.438=8,760第1年折舊後價值 20,000-8,760=11,240第2年折舊值 11,240×0.438=4,923第2年折舊後價值 11,240-4,923=6,317第3年折舊值 6,317×0.438×(9/12)=2,075第3年折舊後價值 6,317-2,075=4,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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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