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3年度,688號
SJEV,113,重小,688,2024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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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688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訴訟代理人 蕭人杰
複 代理人 朱濬哲
被 告 蘇哲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8,771元,及其中56,453元
自民國113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之規
定,僅記載主文及理由要領。  
二、本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債權 計算書、帳務查詢明細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3至28頁),且 為被告到庭所不爭執,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從而,原 告請求被告給付減縮後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春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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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