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3年度,552號
SJEV,113,重小,552,20240628,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552號
原 告 洪穎

被 告 黃金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7月25日上午11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書記官 許雁婷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