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1276號
原 告 李若喬
被 告 周怡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61
6號),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5日一造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零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其遭詐騙而依指示於民國111年10月31日11時52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3萬元至被告所申辦並交付詐騙集團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旋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致原告受有上開款項之財產損害等語。被告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依法視同自認,堪信為真實,而被告提供上開人頭帳戶行為,業經本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925號刑事判決判處罪刑在案,足見被告所為與其他詐騙集團共犯乃原告受有財產損害之共同原因,自應成立共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是原告請求被告賠償3萬元,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