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3年度,1210號
SJEV,113,重小,1210,2024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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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1210號
原 告 林怡辰
被 告 吳昆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因被告於本院民國113年6月26日言詞辯論期日前之同年月25日已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被告非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並指定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庭第一法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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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