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費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3年度,1209號
SJEV,113,重小,1209,2024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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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1209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西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謝義隆
訴訟代理人 徐慶齡
被 告 陳榮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陸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案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被告雖辯稱其與房客尚有另案訴訟未終結受償,故暫時無法繳納電費等語。惟被告既為本件電表申請使用人,本應依其與原告間之用電契約給付電費,至其自行將電表所在房屋出租他人而容許他人使用,乃其與房客間之內部法律關係,自不得執此對抗原告而暫免自身給付電費之契約義務,是被告所辯,自非可採。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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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