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電信費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13年度,356號
FSEV,113,鳳補,356,2024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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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356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上列原告與被告成怡婷間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
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50元(含本金9,279元,及起訴
前已發生之利息87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以外,尚餘500元未繳。
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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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