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13年度,351號
FSEV,113,鳳補,351,2024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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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35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債務人劉環品發支付命令,惟
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
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4,398元(含本金147,628元,
及自民國112年11月29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4月15日止之利
息及違約金6,77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
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6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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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