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電信費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13年度,318號
FSEV,113,鳳補,318,2024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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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318號
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原告因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聲請對債務人吳鑑潤發支付命令,
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
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484元(含本金50,164元,
及自民國109年7月7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3月24日止之利息9
,32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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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