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13年度,297號
FSEV,113,鳳補,297,2024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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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297號
原 告 天下財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御存林柏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展龍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585元(含本
金4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6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4月2
1日止之利息58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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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下財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