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費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13年度,232號
FSEV,113,鳳補,232,2024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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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232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洪通澤
訴訟代理人 陳亭燏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振憲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6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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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