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款等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13年度,180號
FSEV,113,鳳補,180,202405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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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180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吳亮杰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原告黃麗雅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抗
告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1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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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