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鳳簡字第219號原 告 楊洪金幸訴訟代理人 楊尚峰 被 告 蔡造展 劉欣瑜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杰律師 黃鈺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高雄市○○區○○路○○○號履勘,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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