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簡字,113年度,219號
FSEV,113,鳳簡,219,20240509,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簡字第219號
原 告 楊洪金幸
訴訟代理人 楊尚峰
被 告 蔡造
劉欣瑜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杰律師
黃鈺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高雄市○○區○○路○○○號履勘,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家瑜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