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小字,113年度,70號
FSEV,113,鳳小,70,2024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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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小字第70號
原 告 王欣廷
被 告 洪浩瑋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七日十五時二十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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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