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鳳簡字第798號
原 告 林叡呈(即林韋成)
被 告 林仕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商標授權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參佰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肆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擬向被告購買「銷魂壽司」之商標權(下稱 系爭商標權),故與被告議定以新臺幣(下同)40萬元購買 ,並陸續於民國110年7月21日、同年8月19日、8月20日、8 月21日交付8萬元、10萬元、5萬元及5萬元,共計28萬元予 被告,並約定於110年8月28日簽約後,原告再給付餘款12萬 元。而於簽約當日,被告持訴外人即其母黃玉玲所簽署之「 商標授權與轉售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與原告簽約,原 告因認係由被告出面,且原告主要係為購買系爭商標權使用 ,故同意簽約,並於翌日即110年8月29日將餘款12萬元交付 被告。嗣因黃玉玲遲未轉讓系爭商標權予原告,遂經原告對 黃玉玲提起智慧財產訴訟,詎料黃玉玲卻於該訴訟審理中稱 並無收受原告40萬元之價金,亦未授權被告收受等語。則原 告係基於系爭合約方給付40萬元予被告,若被告未經黃玉玲 授權收取上開價金,則其收取40萬元即屬無法律上原因,而 致原告受有損害,為此爰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返還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則以:被告確有收受原告40萬元,惟係基於兩造間加盟 契約所收取之盈利、學習及買斷盈利抽成之費用,非屬不當 得利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三、得心證理由:
㈠原告先後於110年7月21日、同年8月19日、8月20日、8月21日
匯款8萬元、10萬元、5萬元、5萬元,嗣於同年8月29日匯款 10萬元及交付被告現金2萬元,共計40萬元予被告一情,此 據被告所不爭執(參本院卷第173頁),堪信可採。 ㈡原告主張其係基於系爭合約而交付被告,然被告卻未受系爭 合約他造當事人即其母親黃玉玲委任收取上開款項,故屬不 當得利一節,固據被告不爭執黃玉玲未委任被告就系爭合約 收取款項,惟否認其收受原告40萬元係基於系爭合約。經查 :
⒈依原告自述,在110年6、7月間,兩造確實有先討論加盟方 案,且原告於110年7月21日之8萬元匯款,本係依該時原 告所選擇之加盟方案①而匯款(參附表編號1至5所示)。 ⒉而於110年7月24日,原告首次向被告表示需要可合法使用 系爭商標之權利,並經被告表示會授權給原告。後原告對 原本選擇之加盟方案①有疑慮,向被告表達想要改成30萬 元買斷方式(如附表編號7、8所示),而自附表編號9之 兩造對話內容,亦可知被告有表達待原告匯款並確定要改 約後即同意改約。原告遂於110年8月19日至同年月00日間 匯款共20萬元,並表示剩下10萬元待兩造簽約完成後即交 付,而經被告同意改約(參附表編號10至12所示)。 ⒊嗣原告於110年8月23日向被告詢問合約內容,才看到被告 所傳之「連鎖加盟合約書」,然原告對該合約之內容有疑 慮,所以欲改成原本之加盟方案①,並要求被告應退還原 本為買斷所匯之20萬元,被告亦表示同意退款,但要求要 在簽約後才退款(參附表編號13、14所示)。 ⒋然原告稱兩造於110年8月25日通話後,決定由原告再補支 付12萬元,以40萬買下系爭商標權,雙方各自經營不走加 盟形式,故於簽定系爭合約後,即給付餘款12萬元予被告 一節,此自附表編號16所示兩造對話內容,原告確於110 年8月27日表示剩下的12萬元待明日簽約後再交付等語, 而被告則未對金額有異議,僅表示要轉帳再簽約等語。而 系爭合約確於兩造上開對話翌日即110年8月28日所簽立, 所簽定之商標授權與轉售對價即為40萬元,被告亦不爭執 系爭合約確係由黃玉玲事先簽好後,被告自己帶去讓原告 簽立一情(參本院卷第172頁),而原告於系爭簽約簽立 翌日即交付12萬元予被告等情(如附表編號16至18所示) ,堪信可採。且自兩造約定40萬元對價,原告僅需再交付 12萬元一節,亦可知兩造已同意將如附表編號5所示,原 告原依加盟方案①匯款之8萬元,亦一併計入在系爭商標權 之買斷價金中。
⒌承上,可認兩造屢經商議後,最後係約定以40萬元買斷系
爭商標權,原告亦係依此約定給付被告40萬元。惟最後與 原告簽立系爭合約者,卻為被告之母黃玉玲,而黃玉玲既 否認有授權被告代為收取該合約所定之40萬元,被告自己 亦否認係代黃玉玲收取該合約對價(參本院卷第249頁) ,則原告主張被告收取該40萬元屬無法律上原因,應屬可 信。
㈢被告雖另提出其所收取上開40萬元之原因關係為兩造之加盟 契約,惟原告於110年7月21日所匯之8萬元,固可認初係為 原告選擇加盟方案①所匯,惟嗣後兩造已同意以40萬元買斷 系爭商標權方式取代加盟方案①,並將該8萬元一併計入買斷 系爭商標權之40萬元價金中,已如前述。且觀諸前引兩造之 對話,被告雖有傳「連鎖加盟合約書」之檔案給原告,但原 告表示因為內容不符合兩造所討論,加上被告要求原告提出 保證人簽立商業本票,原告不接受,故未簽約一節,亦與如 附表編號14所示之兩造對話內容相符;被告復未能再提出兩 造有另外議定加盟合約之證據,可認被告所抗辯其向原告收 取40萬元之法律上原因,無從採信為真,被告抗辯其收取40 萬元非不當得利,自不足採。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0萬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12年11月15日(參本 院卷第29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 據,經本院審酌後,核與本件之結論,不生影響,爰不一一 贅述,併此敘明。
六、本件係就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 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 92條第2項,依聲請為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職權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附表(時序表):
編號 時間 原告所主張兩造洽談內容 LINE對話之卷證頁碼暨內容(部分摘錄) 1 110年6月18日 原告第一次詢問被告關於加盟及開店流程 本院卷第183頁 2 110年6月26日 原告詢問被告合約及可開幕日期 本院卷第183頁 3 110年7月1日 兩造討論開店事宜。被告向原告表示稱有2種加盟方案:①加盟金8萬抽每月淨利1成;②加盟金20萬。原告當時決定採①方案。 本院卷第189頁 4 110年7月10日 被告決定店名為「銷魂壽司」,並與原告討論菜單內容 本院卷第191頁 原:店名叫什麼 被:銷魂壽司 5 110年7月21日 原告依前述①方案匯款8萬元。 本院卷第193至195頁 6 110年7月24日 原告詢問被告系爭商標註用時負責人是否為被告,及原告可使用之權利,被告表示要授權給原告。 本院卷第197頁 原:到時候註冊,負責人名字填你,對吧?那我們自己的合約記得要寫我能合法使用銷魂壽司這個名字,這樣之後才不會有侵權的問題。 被:授權給你。 7 110年8月15日 原告稱與母親討論後想改為②方案,並透過通話討論做變更。 本院卷第149至155、199頁 原:我媽說覺得我給你一次20萬,不要走3年的方案,他說剩下他先出,你接受嗎?我覺得我先跟你說比較好,我們是朋友,也是加盟夥伴關係,我自己想走的是開多間分店,然後以數量的方式創造高收入…是你帶我這條賺錢的路,飲水思源是應該的,但之後分店方面我可能就不延用銷魂壽司了,但如果有跟你叫東西,我也希望你是開有賺錢的價格賣我,不要原價沒關係,三民市場這間不變就是看你願意讓我用多久銷毀(註:魂)壽司這店名這樣,我之後開其他店不會開在高雄,我會往其他縣市去。那我們這間合約的部分願不願意改20萬1次了結,還是你想抽3年1成你決定吧。… 被:競業及保密條款 原:所以3年後不跟你簽約,我這間就要收掉? 被:對,條款上看來是這樣 原:續簽你會繼續抽?還是就沒有只是簽約? 被:要看情況,因為你現在不確定信(註:性)太高 8 110年8月16日 兩造仍未確定最後合約金額,但被告要求先匯款 本院卷第157頁 原:我媽說給你30萬 被:等你匯過來我改合約,你不是要用包的 9 110年8月18日 被告向原告詢問剩餘30萬何時匯款。 本院卷第205頁 被:剩下的30你什麼時候補 原:我媽明天後天給我,我拿到就給你 被:有確定了那舊的那份我剪掉嘍 原:好,沒問題 10 110年8月19日 原告匯款10萬元 11 110年8月20日 原告匯款5萬元 12 110年8月21日 原告匯款5萬元 本院卷第161頁 原:昨天剩下的5萬有轉過去了,總共省(剩)下10萬,簽約完當天轉給你可以?週二看你能不能簽約,我那天放假 被:好,簽約禮拜三到禮拜天都可以 13 110年8月23日 討論簽約事宜 本院卷第213至215頁 原:明天你沒有空簽約是嗎? 被:禮拜三,然後你要找一個保證人 (中略) 原:啊保證人是要保證什麼?不是我們兩個簽約嗎?為什麼要保證人 (中略) 原:合約我能先拿回來看?(中略)為什麼要簽本票?是我簽還是保證人簽?我媽是說他問其他朋友有加盟過的也都沒有什麼保證人 被:傳「連鎖加盟合約書」 14 110年8月24日 原告在審閱上開「連鎖加盟合約書」內容後覺得相當不合理,決定改回①方案。 本院卷第163頁 原:阿魁,這份合約我們能用最一開始的20萬,我改30萬給你,直接跟你買斷的形式嗎?如果你同意,合約的部分我先打一次你再看看你有甚麼覺得不合理的地方,因為這份合約有保人的關係,目前能幫我保人的人選看完這份沒有人敢當的。(下略) 原:阿魁我媽說可以改回8萬一個月抽一成,但本票他不願意幫我簽,他還是覺得本票這件事他沒辦法接受,你等等幫我把20萬轉回來吧,他要拿回去還他朋友 被:20萬等簽完我在退你 15 110年8月25日 原告在該日凌晨與被告通話後決定再補12萬,湊齊40萬買下銷魂壽司商標,雙方各自經營不走加盟形式 16 110年8月27日 本院卷第167、223至225頁 原:討論完就一次吧!剩下的12(萬)我們明天簽約給你,對於你很抱歉,造成了你這陣子的困擾,希望我們還能是朋友 被:一山不容二虎,我想也許這樣是對我們兩個都好 (中略) 被:等下先轉帳在(再)簽約 原:好,我到那邊馬上轉給你 17 110年8月28日 原告與黃玉玲簽立商標授權與轉售合約書,約定對價40萬元 18 110年8月29日 原告交付12萬元予被告(匯款10萬元,現金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