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簡字,112年度,763號
FSEV,112,鳳簡,763,2024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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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鳳簡字第763號
原 告 楊淑文
訴訟代理人 黃見志律師
被 告 高庭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 清算人 孫惠姱

簡金城

黃朝謙

劉李鑾嬌

王西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經中央主 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3條之規定,公司法第24 條、第25條、第26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又清算中之公司, 應以清算人為公司負責人;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 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會決議,另選清算 人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8條第2項、第113條第2項準用第 79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公司前於民國110年8月25日經主 管機關高雄市政府廢止登記,且迄今未為清算完結一情,此 有被告公司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有限公司 變更登記表、高雄市政府110年6月24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11 059149600號函、本院查詢表等在卷(參本院卷第73、77至7 8、91、101至103頁)可佐,依上開規定,被告公司之法人 格尚未消滅,仍具有當事人能力,且以其全體股東為法定代 理人,先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前向被告買受如附表「抵押權設定標的」欄 所示之建物暨坐落之土地(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並就買賣 價金中之新臺幣(下同)15萬元,以系爭不動產為被告設定 如附表所示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原告已清償上開15萬元,其 債權已消滅,且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存續期間至87年10月 1日止,權利人於存續期間期滿後經15年未行使債權,其債 權已罹於消滅時效,又在上開債權消滅時效後逾5年除斥期 間亦未實行抵押權,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應已於107年10月1 日消滅,惟其登記之存在顯已阻礙原告對系爭土地所有權之 圓滿行使,自可請求塗銷。為此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 者,得請求防止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請求 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 起算;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 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內不實行其抵押權者, 其抵押權消滅,民法第125條本文、第128條前段、第880條 分別定有明文。故抵押權人於不動產擔保之債權時效完成後 逾5年,仍未就不動產取償,或執拍賣抵押物裁定聲請執行 法院強制執行拍賣抵押物,則不動產設定之抵押權已因其所 擔保債權之請求權消滅時效完成及5年除斥期間之經過而歸 於消滅,此不因債務人是否已就請求權為時效抗辯而有不同 。經查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兩造間就系爭不動產 之買賣契約、系爭不動產之登記簿、登記謄本等在卷為證, 堪信為真。則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存續期間既至87年10月 1日止,亦未見卷內有何在嗣後20年間,被告曾行使系爭最 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請求權,或實行系爭最高限額抵 押權之證明。依上開說明,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已消滅,則 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之登記 ,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原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惟原告請



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係屬強制執行法第130條所謂 命為一定之意思表示,按其性質並不適於強制執行,自不得 為假執行之宣告,爰不併為准予假執行之宣告。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職權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附表:
抵押權設定標的 權利人 設定權利範圍 債權額比例 存續期間 登記日期 字號 擔保債權總金額 高雄市○○區○○段000○號 (門牌號碼:同區拷潭段163之11號11樓) 高庭建設有限公司 全部 全部 86年10月2日至87年10月1日 86年10月4日 抵二字第003371號 最高限額198,000元 同上段1008、1009、1010、1016、1017、1019、1028地號土地 47/10000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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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庭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