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土地事務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更一字,113年度,4號
KSBA,113,訴更一,4,2024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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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訴更一字第4號
原 告 柯錫佳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 律師
李承哲 律師
被 告 高雄市政府
代 表 人 陳其邁
訴訟代理人 宋克芳 律師
輔助參加人 交通部鐵道局
代 表 人 楊正君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土地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交通部鐵道局應輔助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 訴訟。前項行政機關或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亦得聲請參加。 」行政訴訟法第44條定有明文。
二、查交通部鐵道局(改制前為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為辦理 「臺鐵捷運化-○○市區○路地下化計畫」高雄車站臨時軌及臨 時站人行天橋工程,分3次徵用原告所有高雄市三民區長明 段74地號、74-2地號等2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惟交通 部鐵道局發覺系爭土地位在高雄市第71期市地重劃區範圍內 ,重劃後已分配為國有(管理機關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2條規定,認系爭土地自民國107年4 月26日分配結果確定之日起,視為原有土地,非屬土地徵收 條例第58條規定得徵用之私有土地,遂向內政部申請廢止徵 用及撤銷徵用。案經內政部109年5月20日分別以台內地字第 0000000000號及第1090262731號函核准廢止該部104年12月2 1日函原核准自107年4月26日起至107年6月30日之徵用處分 ,及撤銷該部107年6月19日函原核准自107年6月29日起至10 8年6月30日之徵用處分。而被告旋分別以109年6月23日高市 府地徵字第00000000000號公告廢止徵用,另以109年6月22 日高市府地徵字第00000000000號公告撤銷徵用,並以109年 6月23日高市府地徵字第00000000000號及同年6月22日高市 府地徵字第00000000000號函通知原告將徵用價額繳回交通 部鐵道局。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訴願不受理,乃提起本件 行政訴訟;前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59號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下稱前審判決),原告提起上訴,再經最高行政法院111 年度上字第304號判決(下稱發回判決)將關於被告部分廢



棄發回本院審理,此觀卷附前審判決及發回判決即明。而被 告具狀聲請命交通部鐵道局輔助參加本件行政訴訟。本院審 酌交通部鐵道局為需用土地人且係徵用土地計畫書擬定及實 施機關;前揭廢止徵用及撤銷徵用亦為其報送內政部核准辦 理,確有輔助被告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審判長法官 孫 國 禎
法官 林 韋 岑
法官 曾 宏 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 幸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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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