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簡字第85號
原 告 佑鋒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光明
訴訟代理人 程高雄律師
被 告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代 表 人 周登春
訴訟代理人 許玉瑋
何慧容
上列當事人間因就業服務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另行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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