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行政),交字,112年度,1596號
KSTA,112,交,1596,2024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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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交字第1596號
原 告 陳皇賓

被 告 臺南市政府交通局

代 表 人 王銘德
訴訟代理人 周易律師
複 代理人 周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2年12月5日開
立如附表所示之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原告不服被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 交條例)第55條第1項第4款、第63條第1項等規定所為的裁 決而提起撤銷訴訟,經核屬於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第1項 第1款規定之交通裁決事件,自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編第3章 規定之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且本件事證明確,本院爰依 同法第237條之7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合先敘明  。
二、事實概要:原告將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 系爭機車)分別於附表所示違規日、時及違規地點,因有「 不依順行之方向臨時停車」之違規行為,經民眾檢舉,分由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所屬交通組、海南派出所(下合 稱舉發機關)員警填掣27張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 單(下合稱舉發通知單)逕行舉發,並移送被告處理。原告 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向被告陳述不服,就編號26、27之違 規行為依道交條例第85條第1項向被告告知應歸責人為原告 。經被告函詢舉發機關後,認原告確有上開違規事實,故於 112年12月5日依道交條例第55條第1項第4款、第63條第1項 等規定,開立如附表所示27件裁決書(下合稱原處分),各 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300元,並各記違規點數1點。 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起訴主張及聲明:
(一)住家對面巷口左側設有消防栓,在不妨礙救災及車輛通行   之考量下,將機車停放對面右側房屋牆邊,不知此係未依   順行之方向臨停違規行為,於今年9月底收到第1張罰單時



   方知悉,並已將機車改放他處,未料竟是遭人惡意連續檢   舉,原告違規並無妨礙交通,且情節極為輕微。(二)聲明:原處分均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四、被告答辯則以:
(一)經檢視民眾檢舉提供採證照片可見系爭機車之車牌號碼、 車型、車體顏色及違規時、地等皆清楚顯示,且觀諸照片 顯示之場景、光影、色澤等均屬自然呈現,並非人為造作 而係直接拍攝所得,且經員警查證屬實後掣單舉發。是原 告確於附表所示之違規日、時及違規地點有「不依順行之 方向臨時停車」之違規行為,被告據以裁處,洵無不合。(二)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五、本院之判斷:
(一)本件如事實概要欄所載,有舉發通知單及郵寄歷程、原處 分及送達證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112年11月6日 南市警三交字第1120697928號函暨所檢附之舉發通知單、 郵寄歷程、採證照片、駕駛人基本資料、交通違規裁罰申 訴(本院卷第107頁至第301頁)等附卷可佐,自可信為真 實。
(二)本件應適用之法令
  1、道交條例第55條第1項第4款: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處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四、不依 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   ,或併排臨時停車。     
  2、道交條例第63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者, 除依規定處罰外,並得依對行車秩序及交通安全危害程度 記違規點數1點至3點。
  3、道交條例第85條第1項:本條例之處罰,受舉發違反道路 交通管理事件之受處罰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 他人者,應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到案日 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向處罰機 關告知應歸責人,處罰機關應即另行通知應歸責人到案依 法處理。逾期未依規定辦理者,仍依本條例各該違反條款 規定處罰。
  4、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1條第3項:大型重型機車及機車臨 時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邊緣停放,其前輪 或後輪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40公分。  5、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下稱道 交處理細則)第2條第5項第1款第13目:汽車駕駛人有下 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除依本條例處罰外,並予記點:一、 有本條例下列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1點:……(十三



)第55條第1項第4款不依順行之方向臨時停車。  6、道交處理細則第2條第1項、第2項規定:(第1項)處理違 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程序及統一裁罰基準依本細則之規 定辦理。(第2項)前項統一裁罰基準,如附件違反道路 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下稱裁量基準表)。  7、上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道交處理細則係分別依據道交條 例第92條第1項、第4項等規定授權而訂定,乃係為執行母 法所為之細節性、技術性規定,且未逾越母法授權意旨與 範圍,自得為舉發機關、被告執法及本院審判之依據。(三)依卷內所附之採證照片,可見系爭機車雖緊靠道路邊緣停 放,但車頭係朝逆行方向,顯有不依順行方向臨時停車之 違規事實無疑。又原告領有合法有效之駕駛執照,對於行 駛於道路之交通安全相關法規自難諉為不知,是原告稱其 不知未依順行方向臨停屬違規行為云云,並非可採。另道 交條例第55條第1項第4款以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 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或併排臨時停車為處罰之 構成要件,其立法意旨係為消除道路任意停放車輛,以維 護交通秩序,避免交通秩序紊亂。原告任意逆向停車已造 成停車秩序紊亂,原告稱其未妨礙交通而請求撤銷原處分 云云,並非可採。末原告係於應到案期限內到案聽候裁決   ,又依道交處理細則第2條第2項附件之裁罰基準表規定:   不依順行之方向臨時停車,於期限內繳納或到案聽候裁決 者,裁處罰鍰300元。是本件被告依附表所載法條、道交 處理細則及裁罰基準表等規定,以原處分裁罰原告300元 之法定最低罰鍰,經核即屬於法有據,原處分並無違誤。   原告稱其違規情節輕微,請求撤銷原處分,並非有理。六、綜上所述,原告於附表所示違規日、時及違規地點,確有「 不依順行之方向臨時停車」之違規行為屬實。從而,被告依 附表所載法條,以原處分各裁處原告罰鍰300元,並各記違 規點數1點,核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七、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 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要, 併予敘明。
八、本件第一審訴訟費用為300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 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第237條之7、第237條之8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凃明鵑
              
附表:
編號 違規日、時 違規地點 舉發通知單 裁決書 字號 違規事實 字號 違反法條(道交條例) 1 112年8月19日10時27分 安南區安中路4段297巷12號 南市警交字第SZ0000000號 不依順行之方向臨時停車(本案違規記點1點) 南市交裁字第78-SZ0000000號 第55條第1項第4款 第63條第1項 2 112年8月20日7時41分 安南區安中路4段297巷12號 南市警交字第SZ0000000號 不依順行之方向臨時停車(本案違規記點1點) 南市交裁字第78-SZ0000000號 第55條第1項第4款 第63條第1項 3 112年8月21日7時23分 安南區安中路4段297巷12號 南市警交字第SZ0000000號 不依順行之方向臨時停車 南市交裁字第78-SZ0000000號 第55條第1項第4款 第63條第1項 4 112年8月22日6時33分 安南區安中路4段297巷12號 南市警交字第SZ0000000號 不依順行之方向臨時停車 南市交裁字第78-SZ0000000號 第55條第1項第4款 第63條第1項 5 112年8月23日7時33分 安南區安中路4段297巷12號 南市警交字第SZ0000000號 不依順行之方向臨時停車 南市交裁字第78-SZ0000000號 第55條第1項第4款 第63條第1項 6 112年8月24日6時33分 安南區安中路4段297巷12號 南市警交字第SZ0000000號 不依順行之方向臨時停車(本案違規記點1點) 南市交裁字第78-SZ0000000號 第55條第1項第4款 第63條第1項 7 112年8月24日17時21分 安南區安中路4段297巷12號 南市警交字第SZ0000000號 不依順行之方向臨時停車(本案違規記點1點) 南市交裁字第78-SZ0000000號 第55條第1項第4款 第63條第1項 8 112年8月25日17時29分 安南區安中路4段297巷12號 南市警交字第SZ0000000號 不依順行之方向臨時停車(本案違規記點1點) 南市交裁字第78-SZ0000000號 第55條第1項第4款 第63條第1項 9 112年8月26日8時45分 安南區安中路4段297巷12號 南市警交字第SZ0000000號 不依順行之方向臨時停車(本案違規記點1點) 南市交裁字第78-SZ0000000號 第55條第1項第4款 第63條第1項 10 112年8月28日6時35分 安南區安中路4段297巷12號 南市警交字第SZ0000000號 不依順行之方向臨時停車 南市交裁字第78-SZ0000000號 第55條第1項第4款 第63條第1項 11 112年8月30日6時33分 安南區安中路4段297巷12號 南市警交字第SZ0000000號 不依順行之方向臨時停車(本案違規記點1點) 南市交裁字第78-SZ0000000號 第55條第1項第4款 第63條第1項 12 112年9月1日6時33分 安南區安中路4段297巷12號 南市警交字第SZ0000000號 不依順行之方向臨時停車(本案違規記點1點) 南市交裁字第78-SZ0000000號 第55條第1項第4款 第63條第1項 13 112年9月2日9時33分 安南區安中路4段297巷12號 南市警交字第SZ0000000號 不依順行之方向臨時停車(本案違規記點1點) 南市交裁字第78-SZ0000000號 第55條第1項第4款 第63條第1項 14 112年9月3日7時56分 安南區安中路4段297巷12號 南市警交字第SZ0000000號 不依順行之方向臨時停車(本案違規記點1點) 南市交裁字第78-SZ0000000號 第55條第1項第4款 第63條第1項 15 112年9月5日7時31分 安南區安中路4段297巷12號 南市警交字第SZ0000000號 不依順行之方向臨時停車(本案違規記點1點) 南市交裁字第78-SZ0000000號 第55條第1項第4款 第63條第1項 16 112年9月6日6時39分 安南區安中路4段297巷12號 南市警交字第SZ0000000號 不依順行之方向臨時停車(本案違規記點1點) 南市交裁字第78-SZ0000000號 第55條第1項第4款 第63條第1項 17 112年9月6日20時5分 安南區安中路4段297巷12號 南市警交字第SZ0000000號 不依順行之方向臨時停車(本案違規記點1點) 南市交裁字第78-SZ0000000號 第55條第1項第4款 第63條第1項 18 112年9月8日7時30分 安南區安中路4段297巷12號 南市警交字第SZ0000000號 不依順行之方向臨時停車(本案違規記點1點) 南市交裁字第78-SZ0000000號 第55條第1項第4款 第63條第1項 19 112年9月8日17時17分 安南區安中路4段297巷12號 南市警交字第SZ0000000號 不依順行之方向臨時停車(本案違規記點1點) 南市交裁字第78-SZ0000000號 第55條第1項第4款 第63條第1項 20 112年9月9日9時20分 安南區安中路4段297巷12號 南市警交字第SZ0000000號 不依順行之方向臨時停車(本案違規記點1點) 南市交裁字第78-SZ0000000號 第55條第1項第4款 第63條第1項 21 112年9月10日8時22分 安南區安中路4段297巷12號 南市警交字第SZ0000000號 不依順行之方向臨時停車(本案違規記點1點) 南市交裁字第78-SZ0000000號 第55條第1項第4款 第63條第1項 22 112年9月11日6時50分 安南區安中路4段297巷12號 南市警交字第SZ0000000號 不依順行之方向臨時停車(本案違規記點1點) 南市交裁字第78-SZ0000000號 第55條第1項第4款 第63條第1項 23 112年9月11日17時39分 安南區安中路4段297巷12號 南市警交字第SZ0000000號 不依順行之方向臨時停車(本案違規記點1點) 南市交裁字第78-SZ0000000號 第55條第1項第4款 第63條第1項 24 112年9月12日6時34分 安南區安中路4段297巷12號 南市警交字第SZ0000000號 不依順行之方向臨時停車(本案違規記點1點) 南市交裁字第78-SZ0000000號 第55條第1項第4款 第63條第1項 25 112年9月12日17時30分 安南區安中路4段 南市警交字第SZ0000000號 不依順行之方向臨時停車(本案違規記點1點) 南市交裁字第78-SZ0000000號 第55條第1項第4款 第63條第1項 26 112年9月13日6時33分 安南區安中路4段297巷 南市警交字第SZ0000000號 不依順行之方向臨時停車(本案違規記點1點) 南市交裁字第78-SZ0000000號 第55條第1項第4款 第63條第1項 第85條第1項 27 112年9月14日6時33分 安南區安中路4段297巷12號 南市警交字第SZ0000000號 不依順行之方向臨時停車(本案違規記點1點) 南市交裁字第78-SZ0000000號 第55條第1項第4款 第63條第1項 第85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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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