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3年度,961號
KSEV,113,雄補,961,2024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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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961號
原 告 楊雅茹龍昇海鮮食品行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莊宗穎即崑崙餐
酒館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849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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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