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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3年度,926號
KSEV,113,雄補,926,2024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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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926號
原 告 觀海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凌進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石賢榮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
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6日核發113年度司促字第
3694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同年月11日送達被告,被告則在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
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7,5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經扣
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
。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即依
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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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