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891號
原 告 高雄85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宋宗龍
被 告 林文彬
張林淑錦
何恩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文彬等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2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