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3年度,779號
KSEV,113,雄補,779,2024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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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779號
原 告 溫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杰等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8,744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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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