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755號
原 告 沈桂雲
被 告 拓展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武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
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次按以一訴
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
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第1項及第2項亦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
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4,119,61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
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78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41,2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7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始日 終止日(即起訴前一日) 給付基數 (單位為年) 年息 給付金額 1 本金 4,000,000元 4,000,000元 2 利息 4,000,000元 112年8月2日 113年1月30日 (152/365+30/366) 6% 119,617.34元 合計 4,119,617.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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