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支票事件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3年度,647號
KSEV,113,雄補,647,2024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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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647號
原 告 富鑛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進興

被 告 陸克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宏
上列當事人間間返還支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原告依解除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返還如附表所示支票,
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4,700元(計算式:357,
000元+340,200元+297,500元=994,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
,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附表:
編號 支票號碼 發票日 發票人 票面金額(新臺幣) &ZZZZ;0 0000000 000年3月8日 富鑛國際有限公司 357,000元 &ZZZZ;0 0000000 000年3月16日 富鑛國際有限公司 340,200元 &ZZZZ;0 0000000 000年3月28日 富鑛國際有限公司 297,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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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陸克星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鑛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星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