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560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訴訟代理人 詹皓鈞
複 代理人 吳源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于喬間給付停車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55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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