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報酬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3年度,1162號
KSEV,113,雄補,1162,2024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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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162號
原 告 御存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御存

被 告 戴志勳



一、原告因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戴志勳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0,500元,應繳裁判費1,
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500元外,尚應補
繳新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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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御存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