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134號
原 告 張貴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間給付保險
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4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