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3年度,1061號
KSEV,113,雄補,1061,2024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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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061號
原 告 陳錫群

被 告 丁偵祐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
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經查,原告起訴請
求判決將坐落高雄市○鎮區○○○路000號4樓之21房屋(下稱系爭房
屋)予以遷讓及交付原告,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應以系爭房屋之價額為準,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向本院陳
報系爭房屋於起訴時之市場交易價額資料(如鑑價機構之鑑價報
告、近期買賣成交價格、實價登錄交易價格等),俾核定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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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