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3年度,1013號
KSEV,113,雄補,1013,2024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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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013號
原 告 張貴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承緯、陳美玲、洪進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9,1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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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