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13年度,992號
KSEV,113,雄簡,992,2024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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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992號
原 告 黃采婕
被 告 王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原告訴請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新臺幣(下同)150,000元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7日裁定命 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該裁定 業於113年4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明書在卷可稽,惟原 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案件繳費查詢單、查詢簡答表及 答詢表為憑,依前引規定,原告起訴為不合法,應裁定駁回 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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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