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雄簡字第658號原 告 福全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許大為 訴訟代理人 蔡篤明 被 告 黃俊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6月18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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