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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13年度,658號
KSEV,113,雄簡,658,2024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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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658號
原 告 福全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大為
訴訟代理人 蔡篤明
被 告 黃俊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6月18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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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