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641號
原 告 遠東救護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淑卿
訴訟代理人 楊才明
被 告 林仕民
訴訟代理人 蔣宗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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