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13年度,269號
KSEV,113,雄簡,269,202405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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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26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潘建宏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健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3年4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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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