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13年度,1004號
KSEV,113,雄簡,1004,2024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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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1004號
原 告 陳漢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喻義擧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經原告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本院112年度交簡附
民字第300號)。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320
,450元,其中地磅費、租車費、拖救費、機車修理費等,共計28
5,900元部分,非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仍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3,09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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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