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建簡字第9號
原 告 記大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坤池
被 告 澄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學地
上列原告與被告澄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3年3月11日以 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4日送達原 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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