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13年度,330號
KSEV,113,雄小,330,2024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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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小字第33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陳麗智
黃心漪
被 告 江本善地政士即被繼承人孫憲章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
茲因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核原告請求之本金及利息,
依法計算訴訟標的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0萬9,063元,本件
應改行簡易訴訟程序審理,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年○
月○○○日下午二時三十七分,在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三法庭為言詞
辯論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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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