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13年度,1074號
KSEV,113,雄小,1074,2024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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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小字第1074號
原 告 戴呈祥
被 告 徐鴻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係因財產權發生爭執,而被告之戶籍地設在 福建省連江縣,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 見本院卷第55頁),又依原告提出之兩造間借貸關係之證據 ,並未合意由本院管轄,亦無債務履行地為本院管轄之約定 ,是依前揭規定,應由福建連江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 將本件移送於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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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