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司調字第649號
聲 請 人 雷宏遠 現於法務部○○○○○○○
一、按「下列聲請或提出異議,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四、
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
第3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炎坤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對本院
民國(下同)113年5月9日駁回調解聲請之裁定聲明異議,
依首揭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首揭規定
,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