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司調字,113年度,649號
KSEV,113,雄司調,649,20240509,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司調字第649號
聲 請 人 雷宏遠 現於法務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炎坤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又有權 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且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 於死亡,為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民法第6 條所明定。 又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亦規定甚明。故自然人於死亡 後即喪失權利能力,於調解事件即無當事人能力,聲請人如 對已死亡之相對人聲請調解,即因欠缺要件而不合法,法院 應即駁回其聲請。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13年5月7日以其欲賠償相對人 郭炎坤為由聲請調解,然相對人郭炎坤於聲請人聲請調解前 之108年3月30日即已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 憑,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對已死亡之相對人聲請 調解,其聲請有相對人無當事人能力之要件不備而不合法, 且其情形不能補正,應駁回其聲請,爰裁定如主文。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 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