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糾紛事件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司調字,113年度,591號
KSEV,113,雄司調,591,2024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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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司調字第591號
聲 請 人 任恬君


相 對 人 任扶耕
任扶憲
任扶梓
梁定中

梁智翔


上列當事人間遺產糾紛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 由
一、按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之;因繼承回復、遺產分 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其他繼承關係所生請求 事件,為家事事件法之丙類事件;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 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非訟事件法 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 2 條前段、第3 條第3 項第6 款、第5 條分別定有明文。復 遺產分割得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或主要遺 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70條第1 、2 款亦規定 甚明。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 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除別有規定外, 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非 訟事件法第5 條規定甚明。
二、聲請人起訴主張其與相對人甲○○、丙○○、乙○○、丁○○、戊○○ 均為被繼承人林璞玉(民國111年6月25日死亡)之繼承人, 被繼承人林璞玉所遺下之遺產,包含房子、存款均為借名登 記,應信託或訂定遺產分割協議等情,核屬家事事件法第3 條第3 項第6 款規定之家事丙類事件,而被繼承人所遺之主 要遺產為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2837建號 (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0號六樓),依首揭規定 ,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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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