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司補字第59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相 對 人 孫祖欣
相 對 人 孫祖恩
相 對 人 孫祖良
相 對 人 孫美玉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孫祖欣等四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
請人聲請未據相對人人數繳足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
第1項之規定,應補繳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同法第26
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