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14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川庭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臻美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1,982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