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1221號
原 告 黃于倫
訴訟代理人 孟士珉律師
被 告 書香雅築住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施惠敏
訴訟代理人 陳柏中律師
朱冠菱律師
被 告 楊惠如即陳勁宏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繕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13年6月12日上午10時30分許,在本院簡易庭第三法庭續行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林誠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