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馬補字第22號
原 告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訴訟代理人 蔡佳峻
蔡淯修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千容等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萬
8,777元【計算式:本金9萬7,053元+已到期利息2萬1,724元(本
金9萬7,053元自民國111年12月22日起至本件起訴前一日即113年
5月15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元以下四捨五入
)=2萬1,7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天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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