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屋等
馬公簡易庭(民事),馬簡字,113年度,43號
MKEV,113,馬簡,43,2024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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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馬簡字第43號
原 告 藍宥媄
訴訟代理人 陳梅欽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藍芳淳等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門牌號碼澎湖縣○○市○○路00號建物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
本、房屋稅籍資料、及上開建物坐落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
一類謄本(上開謄本均須含全體所有權人姓名、身分證字號
及他項權利全部、勿遮隱)。
二、提出門牌號碼澎湖縣○○路00號建物之最新市場交易價值證明
(包括但不限於:鑑價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房屋課稅
現值等),以查報上開建物起訴時之交易價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祝語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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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