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馬簡字第20號
原 告 邱湖
被 告 黃樹煌
黃匡時
黃小珊
黃如珊
呂基福
呂穎菁
呂秀雄
呂佳珉
訴訟代理人 林寶玉
被 告 呂輝鵬
呂文美
呂耀能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與被代位人沈月妲、呂偉利、呂展志公同共有如附表一 所示之不動產,應按附表二「應繼分比例」欄所示比例分割 為分別共有。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訴訟費用分擔比例」欄所示之比 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呂耀能以外之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繼承人呂○○積欠原告票款共新臺幣17萬元未清償(下稱系爭債務),其於民國112年3月15日死亡後,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遺產),現由其繼承人即被代位人沈月妲、呂偉利、呂展志(下稱被代位人等3人)與被告等人即呂○○之繼承人公同共有,然迄未協議分割,因被代位人等3人怠於行使分割遺產之權利,致原告債權無從受償,原告乃代位被代位人等3人提起分割之訴,請求將系爭遺產依應繼分分割為分別共有。為此,爰依民法第242條、第1164條之規定,代位請求分割遺產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二、被告答辯:
㈠被告呂耀能:同意分割,但原告起訴漏列澎湖縣○○市○○段00○ 號建物(登記之門牌號碼為澎湖縣○○市○○里00號,下稱系爭 建物)之遺產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㈡被告呂輝鵬、呂文美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但提出書狀陳
述:原告起訴漏列系爭建物為遺產。又呂○○死亡後,其子被 告呂基福、呂穎菁、其父呂○○及其弟妹即被告呂輝鵬、呂文 美、呂耀能、呂○○及黃呂○○等人均有拋棄繼承,僅被告呂秀 雄未拋棄,故呂○○之應繼分應由被告呂秀雄繼承等語。 ㈢其餘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
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呂○○有積欠原告系爭債務未清償,然於112年3月15日死亡, 其繼承人為被代位人等3人,而呂○○生前有與被告共同繼承 呂○○所遺之系爭遺產等情,業據原告提出本院執行處112年1 1月8日澎院國112司執仁字第5662號函、系爭遺產之第一類 謄本、異動索引、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及全國財產稅總歸 戶財產查詢清單等件為證(見本院卷一第15、16、187至231 、235至275、363頁),並經本院調取前開遺產之土地登記 申請書(見本院卷一第57至153頁)及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 5662號執行案件全卷查明無訛,堪信為真實。(二)呂○○之繼承人及各自之應繼分比例:
⒈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 卑親屬;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 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 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 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又第1138條 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 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民法第1138條 、1141條、第1144條及民法第1140條分別定有明文。 ⒉查呂○○於92年12月12日死亡,其配偶早於其死,當時仍在世 之子女為被告呂秀雄、呂耀能、呂輝鵬、呂文美及呂○○、黃 呂○○等6人。而其長男呂○○於92年4月1日死亡,於呂○○之繼 承開始前死亡,應由直系血親卑親屬即被告呂基福、呂穎菁 代位繼承;五男呂輝榮於80年8月25日死亡,於呂○○之繼承 開始前死亡,應由直系血親卑親屬即被告呂佳珉代位繼承。 又呂○○於112年3月15日死亡,由配偶及子女即被代位人等3 人依法再轉繼承;黃呂○○於104年1月2日死亡,其配偶及子 女即被告黃樹煌、黃匡時、黃小珊、黃如珊依法再轉繼承, 且上述繼承人均未拋棄繼承,此有上開繼承系統表、土地登 記申請書及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見本院卷二第79、81頁 )在卷可參。是依上揭規定,被代位人等3人及被告即為呂○ ○之全部繼承人,且渠等之應繼分如附表二「應繼分比例」 欄所示。
⒊被告呂輝鵬、呂文美固然抗辯呂○○於92年4月1日死亡時,其 子女即被告呂基福、呂穎菁、其父呂○○及其弟妹即被告呂輝 鵬、呂文美、呂耀能及呂○○、黃呂○○均有拋棄繼承,故其應 繼分應歸屬於被告呂秀雄云云,並提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 年6月17日基院政民宇92繼73字第11698號函為證(見本院卷 一第357頁),然呂○○死亡時,呂○○尚未死亡,呂○○自尚未 取得系爭遺產,是該拋棄繼承之效力僅有呂○○之繼承人對呂 ○○死亡時所遺之遺產發生效力,尚不及於呂○○之系爭遺產。 況呂○○係早於呂○○死亡,其子女即被告呂基福、呂穎菁係基 於代位繼承之法律關係代位繼承呂○○所遺之系爭遺產,尚與 呂○○之遺產無拋棄繼承無關。是此部分抗辯,尚無足採。(三)被繼承人呂○○之遺產範圍: 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 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 身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48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呂輝 鵬、呂文美及呂耀能均辯稱:原告漏列系爭建物為遺產云云 ,經原告主張系爭建物已滅失等語。觀之呂○○之全國財產稅 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見本院卷一第271頁),固然有顯示 全部之財產有3筆即附表一所示之2筆土地及系爭建物,且依 建物之查詢資料顯示(見本院卷二第71至75頁),亦有登載 系爭建物落於澎湖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上,登記之門牌號碼為00號,然於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5 662號執行程序進行中,本院司法事務官至現場查封時,發 現系爭土地上之現場建物為一棟三合院式建築,未懸掛門牌 ,已完全倒塌,建物內部長滿雜草及銀合歡林,而命原告具 狀撤回等情,此有查封筆錄(不動產)及原告檢附之現場照 片等件在卷可參(見執行卷),可見系爭土地上現存之建物 已完全塌陷,無法遮風避雨,應認系爭建物已滅失,是縱使 土地登記之資料與現況不符,本院仍應以實際之情形來認定 物之權利狀態。從而,呂○○現存所繼承取得之財產僅有系爭 遺產,原告僅訴請代位分割系爭遺產而未列系爭建物,於法 並無不合。被告呂輝鵬、呂文美、呂耀能此部分辯解,尚不 可採。
(四)原告得代位被代位人等3人請求分割系爭遺產: 按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 之名義,行使其權利,民法第242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繼 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 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民法第1151條、1164 條前段定有明文。是如債務人有怠於辦理遺產分割之情形, 尚非不得由債權人代位提起分割遺產訴訟。又民法第1164條
規所稱之「得隨時請求分割」,依同法第829條及第830條第 1項規定觀之,應解為包含請求終止公同共有關係在內,俾 繼承人之公同共有關係歸於消滅而成為分別共有,始不致與 同法第829條所定之旨趣相左,庶不失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 割遺產之立法本旨。查呂○○積欠原告系爭債務,業經認定如 前,呂○○名下除系爭遺產外,而無其他財產,此有前述全國 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在卷可參,足認呂○○之責任財產 ,不足以擔保其所有債務,已屬無資力。呂○○死後,由被代 位人等3人再轉繼承系爭債務及系爭遺產,且系爭遺產並無 不能分割之情事,亦無不分割之約定,則原告主張被代位人 等3人怠於請求分割系爭遺產,致原告無從就其等繼承之系 爭遺產取償,有代位訴請分割系爭遺產之必要,合於上開民 法規定,洵屬有據。
(五)系爭遺產應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按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須斟酌各共有人之利害關係、使用 情形、共有物之性質及價值、經濟效用,符合公平經濟原則 ,其分割方法始得謂為適當。本件情形,審酌被代位人等3 人及被告現公同共有遺產之性質、經濟效用及使用現況,如 將系爭遺產按被代位人等3人及被告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 別共有,各共有人對於所分得之應有部分均得以自由單獨處 分、設定負擔,對於被代位人等3人、被告及原告均無不利 益情形,亦無礙於原告行使追償權利。是本院認為就系爭遺 產,按各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應屬適當。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242條及第1164條規定,代位被代 位人等3人請求分割系爭遺產,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 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事件涉訟,由敗 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 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審酌本件原告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之結果,兩造間實互蒙其利 ,故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以全體繼承人依其應繼分比例負擔 之,始屬公允,至被代位人等3人應負擔部分即由原告負擔 ,爰命兩造負擔訴訟費用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依對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天賜
附表一:
編號 遺產明細 (土地坐落) 權利範圍 (公同共有) 1 澎湖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 1/4 2 澎湖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 1/4 附表二:
編號 繼承人姓名 應繼分比例 訴訟費用分擔比例 1 被代位人沈月妲 1/24 同左(由原告負擔) 2 被代位人呂偉利 1/24 同左(由原告負擔) 3 被代位人呂展志 1/24 同左(由原告負擔) 4 黃樹煌 1/32 同左 5 黃匡時 1/32 同左 6 黃小珊 1/32 同左 7 黃如珊 1/32 同左 8 呂基福 1/16 同左 9 呂穎菁 1/16 同左 10 呂秀雄 1/8 同左 11 呂佳 1/8 同左 12 呂輝鵬 1/8 同左 13 呂文美 1/8 同左 14 呂耀能 1/8 同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