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馬交簡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林政霖
訴訟代理人 張啟祥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宜真律師
被 告 黃振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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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沈宗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正男律師
複 代理人 盧世欽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馬交簡字第90號過失致重傷害刑事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 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 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 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同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 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度馬交簡字第90號過失致重傷案 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首開規定,爰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鳳岐
法 官 王政揚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佩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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